苏师大委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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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部门: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615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探索巡视制度向基层延伸的有效办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省委、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校。通过预防性、诊断性监督检查,着力解决领导班子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现巡察工作与干部考察、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营造学校优良政治生态,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巡察工作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挂靠在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从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抽调。

第六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前组成若干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一次一授权。

第七条  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从相关处室和单位抽调配备。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遵规守纪、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等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纪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二)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制订巡察工作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促进整改落实;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条件保障,促进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是:

(一)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人财物权力比较集中的机关重点部门处级干部;

(三)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巡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发展等情况,着力发现执行中央、省委和学校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等方面的问题。

(二)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等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和“四风”等方面的问题。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情况,着力发现“两个责任”缺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制度机制不健全不配套等方面的问题。

(四)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完善和执行相关议事规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等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集体决策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等方面的问题。

(五)对干部人事、基建工程、集中采购、科研经费、招生考试与录取、学术诚信、资产管理、产业运行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重点巡察,着力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腐化堕落等方面的问题。

(六)根据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掌握的问题线索情况,着力发现阶段性、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七)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巡察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1-2个批次,在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各学院和机关重点部门、学校所辖独立法人单位全覆盖。专项巡察主要是围绕二级单位中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随时开展的巡察。

常规巡察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作量大、问题较突出、情况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巡察时间。专项巡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

(二)巡察组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结合被巡察单位特点,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三)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四)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六)巡察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七)巡察工作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巡察办应及时将巡察组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下达至被巡察单位;

(八)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调查问卷,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可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

(八)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公室书面报送整改方案,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巡察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十八条  巡察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切实遵守保密和回避等制度。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要求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应当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反映情况的师生员工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巡察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巡察成果综合运用沟通协调机制把巡察成果充分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76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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